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的法律关系。即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等主体之间的财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过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
2.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财法律关系是与财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这并不是说人身法律关系与人的物质利益不发生联系。 除此之外,财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1两类关系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法律关系,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权利,通常权利人是可以依其意志转让的。而在人身法律关系,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这些权利与权利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性质的责任,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财损害。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性质的责任,以恢复当事人的被侵害的权利。当然,如果侵犯人身法律关系的行为也给权利人造成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性质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形式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